2002年9月6日 新国税函[2002]4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对纳税人退付多缴税款情况,请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 退库程序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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