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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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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全面提高我区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从根本上解决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数据导入率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高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区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总结差距和不足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要严格按照区局制定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流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个环节的分工和职责,完善各环节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

    附件:《内蒙古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流程》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内蒙古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流程

    为了有效提高我区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规范信息采集工作各个环节的分工和职责,在分析研究前一阶段信息采集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流程。

    我区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按照“软件升级、信息采集、两级检查、汇总传递”的流程进行。

    一、软件升级
    软件升级不及时、应用版本低,是我区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下载升级最新版本的软件是有效提高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的首要环节。由于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汇总软件总局将不定期升级,因此,各地必须定期登录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外部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版块,发现最新版本的升级软件要及时下载,确保各地使用最新版本的软件。

    二、信息采集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税务机关代开票信息采集两种方式(我区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信息采集环节不规范和管理的不到位,是我区地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数据导入率低的根本原因。各旗县征收局(包括所属各税务所)在使用信息采集软件(包括自开票纳税人版和税务机关代开票版)进行信息采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旗县级税务机关代码必须为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凡旗县级税务机关下设若干个税务所进行信息采集的,其代码可以在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但必须保证该所级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同时要将新增代码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收管理处备案。

    2、开票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所属期。

    3、发票号码不能为空且不能大于10位。

    4、开票金额不能为零且必须为数字。

    5、承运单位名称、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长度不得超过80个字节。

    6、承运单位识别号、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必须等于15或18位,并由〔0-9〕或〔a-z〕或〔A-Z〕组成,识别号中一律不得有“-”字符。

    7、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的填写:
    (1)如果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则输入其国税机关税务登记证的识别号。
    (2)如果取得运输发票单位没有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在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如餐饮企业等),则输入其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的识别号。
    (3)如果取得运输发票单位为个人,则输入其个人身份证号码。
    (4)如果取得运输发票单位是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识别号则由单位所属征收局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和技术监督局下发的9位法人代码组成,具体格式为“单位所属征收局的行政区划代码+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法人代码”。

    三、两级检查
    1、一级检查。自开票企业将发票信息采集数据报送旗县级征收机关(或税务所)时,旗县级征收机关(或税务所)必须首先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货物运输发票检查软件对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有错误的数据,必须立即退还自开票企业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检查通过的数据方可接收。

    2、二级检查。各旗县级征收机关将所属自开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窗口采集的所有信息进行汇总后,必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信息中心研发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查询检查系统,对汇总数据进行二次检查。发现错误记录,必须及时联系相应的自开票纳税人或税务所进行修改。

    四、汇总传递
    各旗县税收管理部门要将所属自开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窗口采集的所有信息进行汇总,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递同级国税机关。对于在二级检查中发现错误记录的汇总文件,不得传递同级国税机关。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由各旗县征收局税收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两级检查和汇总传递必须专人专管。

    另外,为了加强对所属各旗县征收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各盟市要利用区局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查询检查系统,按月对所属各旗县征收局的汇总数据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各旗县征收局的汇总数据可以由旗县征收局直接上报或从同级盟市国税机关取得。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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