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5日 新国税函[2002]120号 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机流通企业销售榨油机、面粉机、弹花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 (哈地国税法字[2001]23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 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小型面粉机 属农机范围,榨油机、弹花机不属农机范围。上述货物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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