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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区县级稽核系统软件升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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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29日 新国税明电[2002]1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区县级稽核系统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2]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将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级国税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升级工作,务必于

    2002年6月7日前完成升级工作,并将升级情况于6月8日前书面报告区局流转

    税管理处,传真电话0991-8810460。

      二、软件的升级程序和文档在区局的通讯服务器(96.16.16.9)的CENTRE\金税

    工程\区县级稽核系统软件升级目录中,各地采用FTP方式取回。各地请认真阅读

    《区县级稽核系统软件升级说明》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各地在升级过程中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反映。联系人:崔红

    文 0991-2659999-67121、126-1064850。



    附件:区县级稽核系统软件升级说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区县级稽核系统软件升级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区县级稽核系统软件升级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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