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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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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4〕4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铁路运输业务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2年修订)中属于铁路类铁路干线网建设、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开发和铁路客货运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该企业以铁路运输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100%。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4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不包括其所属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神通煤炭公司。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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