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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
直属驻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呼市地区增加生活等
项补贴的函的通知
查看正文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直属驻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呼市地区增加生活等项补贴的函》(内人函〔200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东部稽查分局、中部稽查分局、西部稽查分局每人每月增加的生活补贴、岗位补贴及交通误餐补贴标准及执行时间参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增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生活补贴、岗位补贴、交通误餐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呼财预字〔2003〕32号)执行,增加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局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含盟市稽查分局)可参照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自治区直属驻呼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参照执行呼市地区增加生活等项补贴的函
内人函〔2003〕5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6月初,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人事局出台《关于增加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生活补贴、岗位补贴、交通误餐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呼财预字〔2003〕32号),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直属驻呼和浩特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可参照执行呼和浩市财政局、人事局出台的增加生活等项补贴的政策。
驻呼和浩特市区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生活等项补贴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单位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附: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增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生活补贴、岗位补贴、交通误餐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呼财预字〔2003〕32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增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
人员生活补贴 岗位补贴 交通
误餐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
补贴的通知
呼财预字〔2003〕32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事来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包括企业离休人员)的收入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增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工50元、岗位补贴50元、交通误餐补贴100元,共计300元;增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增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30元。
一、财政补贴原则
(一)增加的生活补贴、岗位补贴由财政根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解决。增加的交通误餐补贴由单位自筹解决。
(二)企业离休人员的补贴,由社保养老资金支付,补贴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三)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补贴标准可根据自身财力自行决定。
二、单位自筹解决交通误餐补贴的可支配资金采源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用市政府停征的经济社会发展基金发放在职人员交通误餐补贴;
(二)2003年市财政提高了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各行政单位可以用公用经费结余部分发放在职人员交通误餐补贴;
(三)政策允许创收的事业单位可用创收所得资金发放在职人员交通误餐补贴;
(四)行政事业单位可用预算外非政策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专项或项目以及办公费用的结余资金发放在职人员交通误餐补贴。
各单位要确保应享受人员从7月份发放工资之日起,使增加的地方补贴(包括6月份应发部分)全部足额到位。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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