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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委晋发52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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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政发[1996]第25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11-19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委、省政府晋发(96)52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是省委、省政府为搞好全省国有企业采取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我省三步走赶超战略的重要步骤。贯彻 落实好三十条,对振兴我省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我省赶超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为国家担负着组织收入的重任,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税收的增长。因此,为企业制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全面、不折不扣的贯彻三十条,经十一月十四日的局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对企业集团征收增值税问题为了有利于发展企业集团,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不论是否统一核算,其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或对外销售的产品、应税劳务,均应在企业所在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关于国有企业优化组合后有关税收问题国有企业进行大改组实施分立、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国有民营或破产后,其税收问题 :1、国有企业进行改组后,对原企业往年度的欠税,原则上仍应由原企业做出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补交入库。但对被兼并和破产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对被兼并的企业以往年度的欠税,应由兼并企业补交,补交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缓缴。对于破产企业以往年度的欠税,应按企业破产法债权清偿顺序 的规定办理。2、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欠税企业在不欠新税的前提下,主管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关于企业自营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凡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其出口的自产品可按照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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