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7日 新国税函[2002]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856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购进棉花并将货款通过新疆 棉花交易市场转付给售棉单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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