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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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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20日 云地税农字[2003]1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3]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及国家

    有关契税政策,加强契税征管,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和清理,对擅自变更、变通、调整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和办理越权减免税行为的,要及

    时纠正。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将适时对各地契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地、州、市地税局必须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省地

    方税务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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