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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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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征发[1994]第7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4-10-5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43号《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决定从10月10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的范围按规定应在我省纳税的纳税人,除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持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要对纳税人的发票购领证件进行查验。换证结束后,未经查验的发票购领证件,不批供或批印发票。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换发发票购印证。  二、换证的时间换证工作从10月10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对于个别县、市机构未分设的应立即抓紧时间进行分设,机构一分设,立即开始换证工作。换证前,应将省局换证的《通告》在当地报纸刊登,并广为宣传,同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国税局、地税局管户的划分国税局、地税局管户划分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晋国税征发[1994]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发放新的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另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经税务登记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其余的经税务登记后,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纳税人,由出租(包)方统一纳税的,由出租(包)方办理税务登记,由承租(包)方分别纳税的应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应按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给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有经常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如有关部门发给摊位证的经营者,出租房屋的个人等,应办理税务登记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每一个纳税人,经登记后,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一个,一般发给相应的副本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确有需要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同意,可以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对增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要在登记底册中注明。  登记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损,需要更换的实行交旧领新,按价收费,原编号不变。证件丢失,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再申请补发。  换发新证时,原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律收回。  五、新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的编制新的税务登记证代码,一律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规定的方法进行编制。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换证时可以沿用。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超过一个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具体编号方法,是在“副本”字样后面顺序增加“-1号”、“-2号”、……。  六、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新税务登记证按照晋价涉字[1994]第110号文件规定收费,税务登记证正本每本收费40元,副本每本收费10元。所收款项,按每一正本24元、副本6元计算共计30元。由各地、市国税局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将本地区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款集中汇回省国税局财务处。每套余下的20元,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局均分,留作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有关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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