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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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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9月29日 云财税[2001]5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财税[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

    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

    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

    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卡丁车、热气球、

    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

    擅自扩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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