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4日 云财税[2003]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三条中 的“其它建筑安装工程”设备的确定,暂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实际情 况列举,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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