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5日 云地税发[1997]297号 昆明市、曲靖地区、楚雄、红河、大理、文山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 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 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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