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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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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9月6日 云国税外字[1994]12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5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原则不一致

    需要重新确定的,应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报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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