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6日 云国税外字[1994]12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5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原则不一致 需要重新确定的,应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报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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