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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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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12日 云国税流字[1994]3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中第2条、第3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1994年1月1日

    以后已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的,按企业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按《通知》第4条的规定,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

    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可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中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对收购单位缴纳的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未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中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经税务征收机关核

    实后,可给予计算抵扣。

      三、按《通知》中第5条的规定,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

    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4年1月1日以后已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的,按企

    业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企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四、根据《通知》第6条的规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农用水泵和农用柴油机,

    对已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按13%的税率结算税款,多征的可从以后应征

    收的税款中抵扣;对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的农用水泵和农用柴油机,5月1日以后已

    按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可按企业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企业。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在

    划分水泵和柴油机是否按农机产品征免税时,应严格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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