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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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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所发[1996]第29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8-15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农业银行各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支(分)行、各县(市、区)支行、县联社:我局在1994年12月26日以晋国税所发(1994)第25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今年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农村信用社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根据国税所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发(1994)624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主管部门(包括县联社)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包括县联社)用管理费与农业银行以及其它单位联合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按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界定产权。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税收政策规定,各级信用社主管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国税局批准,擅自出售、转让、赠送、调换固定资产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纠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信用社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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