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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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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2月31日 云财农税字[1996]35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令第143号、省政府云政发(1994)91号、财政

    部(94)财农税字第7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

    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促进源头征收,防止税收流失,避免重复征税,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统一设立农业

    特产税查验征收点进行查验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长期设立78个查验征收点,具体地点、名称见附件一,各点

    统一挂牌开展工作,牌子规格为180×30CM,白底黑子,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

      二、所设立的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正常工作后,通过查验征收,已促使纳税人

    到产地交税,需撤销归并或改点设立的,由各地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

    府审批。

      三、在县乡村公路上,确需设立临时(设立时间不超过一年)查验征收点的,由

    各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的管理,查验征收点工作人员要严格遵

    守“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见附件二。

      五、查验征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记录查验情况,填写“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

    征收点查验征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六、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按月汇总查验征收情况,逐级填报“云南省农业特产税

    ××查验征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

      附件二、三、四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制。

      七、各地在查验征收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一:(略)



    附件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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