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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到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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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票发[1997]7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7-8-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各地要做好专用发票的供应工作,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切实保证专用发票供应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八小时供票制。各地要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供应工作,把重点放在优化服务上,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各办税服务厅(室)发票发售窗口要实行八小时售票制度,对手续齐全经审核无误后,要及时供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二、实行区别等级供票制。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7]2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供票办法。  三、发票的管理检查制。各地要制订专用发票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本地区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对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期限内,未整本使用完的发票要给予剪角处理。对一些经营个正常,又不能按期申报缴税的以及需要实行以票清欠的一般纳税人在发售时,可空出一定份数保证使用,然后将多余份数予以剪角,促其按期申报,足额纳税。  四、逐月通报制。各地对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要实行一月一通报的制度,对库存量大,而纳税人又反映买不到专用发票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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