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6日 云财税字[199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税务局,大理、个旧市人民政府、财 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 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 税目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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