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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3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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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函[2003]第418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3-8-1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山西省农金体改办关于2003年度管理费统筹使用的请示》(晋农金改办[2003]1号),要求解决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3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与使用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5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实行按年度、按比例定额审批的管理办法,总额控制在辖内农村信用社上年度实际总收入的0.5%以内。2003年度我省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标准为1,427万元,其中省农金体改办集中管理费389万元,各地、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集中管理费合计,1,038万元(详见附件1)。二、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辖内各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在不超过0.5%的提取比例内,审核分解管理费提取金额。辖内农村信用社在审批标准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审批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三、从2003年度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批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费时,要严格按照省局晋国税发[2002]258号文件规定,在当年核准的管理费使用额度内,首先结转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管理费,结余管理费消化完毕后不足以支出的部分,可从基层信用社提取相应额度的管理费。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提取标准的文件,需抄送省局备案。四、从2004年度起,向省局申请审批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时,省级农村信用计管理机构除需按晋国税发[2002]258号文件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地市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地、市、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结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1: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3年度管理费提取分配表2:地、市、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结余情况统计表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附件1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3年度管理费提取分配表单位:万元┌──┬──────┬──────┬─────┬─────┐│地市│ 2002年收入│ 提取管理费│ 上缴省办│ 地市留存│├──┼──────┼──────┼─────┼─────┤│太原│ 27,407 │ 137 │ 60 │ 77 │├──┼──────┼──────┼─────┼─────┤│大同│ 13,839 │ 69 │ 20 │ 49 │├──┼──────┼──────┼─────┼─────┤│阳泉│ 13,893 │ 69 │ 7 │ 62 │├──┼──────┼──────┼─────┼─────┤│长治│ 27,557 │ 138 │ 40 │ 98 │├──┼──────┼──────┼─────┼─────┤│晋城│ 31,885 │ 159 │ 45 │ 114 │├──┼──────┼──────┼─────┼─────┤│朔州│ 9,478 │ 47 │ 10 │ 37 │├──┼──────┼──────┼─────┼─────┤│忻州│ 25,334 │ 127 │ 53 │ 74 │├──┼──────┼──────┼─────┼─────┤│晋中│ 29,420 │ 147 │ 40 │ 107 │├──┼──────┼──────┼─────┼─────┤│吕梁│ 22,306 │ 112 │ 14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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