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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进发[1995]52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5-12-1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1995年9月1日,我局曾以晋国税进发[1995]38号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通知,通报了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根据我省生产企业1994年全部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仍继续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对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出口企业接此补充通知后,结合晋国税进发[1995]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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