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抵债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抵债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 查看正文


     

         1998年9月30日 云地税发[1998]454号

    德宏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部门收回债务人房地产抵债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德地税农字

    [1998]3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金融部门通过人民法院,以房地产作价收回债务,应区别房地产权属转移情

    况,分别处理。

      1.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直接以房地产抵偿金融部门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向金融部门征收契税。

      2.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由指定机构拍卖抵押房地产,用拍卖所得偿还金融部门

    债务的,应向通过拍卖获得房地产权属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抵债方式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的核定,

    依照土地位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契税分别在两个环节、对两

    个纳税人征收: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二是按规定向房地产受让者征收契税。

                                                                           (2)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抵债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