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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违法违纪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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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6月10日 云地税发[1996]18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发生情况,现将

    有关重大案件报告事项通知如下:

      凡发现税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在一周内向省局监察室报告。

      1,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地、州、市局党组成员,有《税务

    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21种行为之一的;

      2.税务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的;

      3.受贿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4.贪污(挪用)税(公)款在5000元以上的;

      5.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达到30000元以上的;

      6.失职、渎职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的;

      7。积压、截留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8.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偷税达到1000元以上的;

      9.本级领导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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