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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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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28日 云地税二字[2003]1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国

    税发[2002]93号)的要求,我局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

    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地税二字[2001]32号)

    中第二条规定已到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帐制健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帐制不健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督促其健全帐制,尽快实行查帐征收。一

    时难以查帐征收,确需继续核定征收率征收的,昆明地区按7%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

    人所得税,其它地区按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合伙制事务所也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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