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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迎泽东大街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申请核销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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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所发[1997]第18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7-3-27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并国税所字(1996)第50号《关于迎泽东街城市信用社申请呆帐核销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61号《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1989年以前的贷款呆帐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该社1988年贷给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山西中心五金百货经销部的贷款呆帐本金6.2万元,山西省劳务建安公司经销部的贷款呆帐本金50.3万元;太原市老龄委开发公司老骥经销服务二部的贷款呆帐本金8.7万元;太原新民科教供应站的贷款呆帐本金164.7万元中的44.7万元,经研究同意首先用该社一九九六年呆帐准备金余额核销61.46万元,其余48.44万元在一九九六年度税前予以核销。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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