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计发[1999]7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9-3-5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国税发[1998]222号)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计转入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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