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平县鲁奎山大红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定额的复函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平县鲁奎山大红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定额的复函

  • 查看正文


     

         1995年4月7日 云地税发[1995]107号



    玉溪地区行政公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署转报的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提高鲁奎山大红

    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标准的请示》(玉署发[1994[141号)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鲁奎山和大红山矿区的铁、铜矿石现行资源税征税定额作适度调整:

      1、铁矿石。入选露天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0元调整为14元;入选地下矿,

    由现行每吨征税7元调整为11元;入炉露天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5元调整为21

    元;入炉地下矿,由现行每吨征税14元调整为20元。

      2、铜矿石,由现行每吨征税0.85元调整为1.40元。

      二、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第041号文件精神,减按上述调整后征税定额的60%征收。

      三、上述征税定额的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4)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平县鲁奎山大红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定额的复函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