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31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5-10-1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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