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结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结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查看正文



    文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第13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5-6-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仍按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第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省国税局晋国税流发(1995)16号文中第七条规定不再执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一、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二、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三、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结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