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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流发[1998]第7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8-4-14 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4号《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8)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你省上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函复如下:配制酒是在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按照《通知》规定.对竹叶青酒应以粮食白酒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特此函复。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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