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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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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8月16日 云国税所[1994]第005号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79号和(94)财工字42号文通知精神,现将

    煤炭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一平浪煤矿、羊场煤矿、来宾煤矿、田坝煤矿、

    昆明煤机总厂、云南煤矿基建公司(曲靖市)、云南煤矿设计院、昆明煤炭科研所

    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

    定就地将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

      二、国家核拨的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上述企业单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所字(1994)第001号文件

    规定也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有关项目统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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