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2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5-3-11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