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4日 云地税发[1997]4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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