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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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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2日 云地税一字[2001]3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

    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

    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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