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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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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函[2003]第291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3-5-1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51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51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内蒙、甘肃、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3]78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二、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三、国家开发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1、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2、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3、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4、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5、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6、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7、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8、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9、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10、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11、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12、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13、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14、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15、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16、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17、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18、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19、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20、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2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22、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23、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24、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25、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26、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27、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28、国家开发银行贵阳分行29、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30、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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