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进发[1998]8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8-2-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出口企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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