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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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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9月19日 云国税发[2000]22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18号、国税函[1999]705

    号及国税函[1999]648号文件的规定,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

    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

    总公司汇总在北京缴纳。请各地按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规定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云南省电信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云南移动通信

    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入网费(不含SIM卡费)按规定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上缴中央财政,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扣除。

      三、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企业购置时其单项金

    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且年度累计支出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

    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核准;年度累计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

    上的(含50万元),逐级上报各地、州、市国税局核准,并报省局备案;年度累计

    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国税局核准,并报地、州、市国税局备案。

    经核准,其购置支出可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未经审批不得在

    税前扣除。

      四、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

    的业务招待费分别由其省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年度终了,各分公司分别按其业务

    收入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比例范围的在纳税申报应作纳税调整;

    省公司汇总各分公司申报表后,业务招待费未超过省公司统一提取限额的不作纳税

    调整,超过统一提取限额的应作纳税调整。

      五、电信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04号)的规

    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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