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5日 云国税函[2004]4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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