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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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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流二发[1995]第4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5-4-7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太原市、晋中地区、临汾地区、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地上报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情况,将有关要求再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1、报表上报期仍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部份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由税务专管员填列,填报单位盖章,并经当地主管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每月7日前电传省局流转税管理二处。每月15日前,无论《月报表》数字是否有变更,也要按时将《月报表》(一式二份)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省局。《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由税务专管员填列,填报单位盖章,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季末次月20日前,通过邮寄方式(一式二份)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二处。填表要求仍按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填列。2、《月报表》、《季报表》式样严格按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所附表样大小规格制作,不得擅自变更。3、本《通知》所附《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部表》各地(市)不填报,仅供省局报送国家局使用。4、省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市)流转税科工作的一项内容,希引起各地重视,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税发(1994)180号和国税函发(1994)675号通知要求,从1995年1月开始,各地(含原省会计划单列市)须按月并按季上报消费税重点税源的信息,从今年上报情况看,1月份月报中反映出一些问题。是为了提高上报的质量和传递速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产品应分别填列汇总。主要是汽油、柴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二、月报表和季报表中“应缴消费税”、“已缴消费税”和“欠缴消费税”均不应含上年结转的欠税。三、月报和季报中的“产量”、“销量”的计量单位应严格按原规定填写,季报表第10栏和第12栏“上年同期单位成本”的单位为“元”,另外除季报表第14栏“利润率”外,其他各栏均不再继续使用小数。四、月报汇总表和季报汇总表中的“行业名称”就按税目填写,不得填写“石化”或“轻工”等。五、月报汇总表和季报汇总表在表体第1行增加一栏“合计”。六、为便于电传和汇总,每月9日以前的报表全部归纳整理成一张汇总表上报(表样附后),不再电传多张汇总表。每月20日前的月报表和季报表仍旧按原要求装订成册后通过邮寄方式上报。其他未重新明确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式样}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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