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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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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28日 闽国税外[1998]09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

    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

    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

             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财税字[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

    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

    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

    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

    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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