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函[2003]374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3-7-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