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 宁地税发[2001]6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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