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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36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9-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47号《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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