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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进发[2001]第15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1-7-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一年七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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