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发[2003]21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3-12-1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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