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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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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晋国税流发[2001]第1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1-1-15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安排,2001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要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保证推行工作的圆满完成,在2001年6月底之前,各地市推行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条件成熟的地市可在今年上半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省局研究决定,金税工程业务管理工作,地市局以上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并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计算机稽核业务(包括发票的比对、清分)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务必于2月底前做好各项有关交接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OO一年一月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见附件1),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 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步骤为:(一) 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二) 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三) 实现上述分步推行计划,2000年全国要完成25万户的推行任务(见附件2)。为此,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金税卡大批量供应之前,要与航天金穗公司商定好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及供货间隔,督促服务单位做好企业技术培训和设备安装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务。二、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三、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见附件3)的规定执行。四、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规定,对防伪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得承担收费性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西藏除外)。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服务单位。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必须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纠正。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2、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二OOO年十一月九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O年二月十二日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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