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 云地税一字[2002]3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批复》中所称“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行为”,特指 以转让人工用材林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主要目的,并连同土地附着物一并转让的 行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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