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0日 云地税稽字[200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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