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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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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晋国税发[2002]第7号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2-1-15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921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921号北京、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四川、陕西、内蒙古、云南、贵州、甘肃、重庆、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湖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1年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考虑到该社近几年和2001年上半年盈亏汇总后一直处于亏损的特殊情况,根据新华通讯社申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26号)附件所规定的44家事业单位,在2001年度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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