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晋国税外发[1995]12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1995-3-24 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现将国税函发[1995]89号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及表式转发给你们,省局将统一印制此表,各地市在1995年7月1日前来省局涉外税处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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